[2013年07月01日•中正联总字(2013)001号文件附件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正能量公益平台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正能量公益平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正能量公益平台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依据《正能量公益平台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县级、地(市)级正能量公益平台应在当年8月底前向总部上交会费(已取消)。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地正能量公益平台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正能量公益平台收缴。
第八条 按照《正能量公益平台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会员、永久会员。
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0元(上不封顶);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3000元(上不封顶);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会员和其他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地正能量公益平台研究批准后,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条 在校学生加入正能量公益平台的是青少年会员,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
第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正能量公益平台交纳,也可由所在地正能量公益联合会正能量公益平台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要及时予以登记。
鼓励各级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的会费收缴手段,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方式。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由正能量公益平台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正能量公益平台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会费使用须经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社会公众及总部人员有权利联合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账目)。
第十六条 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20%至总部(已取消)(其中的80%用于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使用时由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制定使用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上传会员群共享),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要依照内部规定开具会费收据。
第十八条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每年要张榜公告(上传会员群共享)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每年向总部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地方正能量公益平台要接受社会公众及总部、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正能量公益平台总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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